《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今起施行。《条例》中航道规划编制、航道保护措施、通航秩序维护等内容,填补了上位法空白,有助于解决我省航道建设管理中的实际困难。
  《条例》规定了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和使用浮桥从事经营性运输中应当符合的条件,并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水路经营性运输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浮桥承压舟管理不具有普遍性,所以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条例》明确规定承压舟应当作为船舶进行登记检验,并授权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浮桥检验技术规范。